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44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成本管理、政策性计提和收益分配,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和内容
  本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成本支出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报批税费、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土地报批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建设基金、林地评估费以及其他收费。
  (四)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主、次干道、桥涵、地下管网、交通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储备土地管理费、银行贷款本息、土地收购价款等支出。
上述条款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出让成本结算办法
  (一)园区控规土地。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河西示范园天台工业园、粟雨工业园、新马组团、清水塘循环经济工业园、轨道交通城、航空(服饰)工业城、金山工业园、建宁开发区等园区,园区范围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控制性规划范围。
  为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加速其资金周转,在贯彻落实《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株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操作办法作适当调整,园区控规的工业用地出让成本和收入分配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配套商业用地出让收入按土地成交总价款的80%安排成本支出。
  (二)政府投资公司控规土地。适用范围包括市城发集团(含武广公司)、市天易公司、市教投公司、市交发集团、市国投集团、市湘江公司、市地产集团。
  政府投资公司土地出让成本结算采取与建设任务挂钩的办法。未承担城市建设任务,发生前款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和内容规定的(一)、(三)、(五)项的,土地出让成本按成交总价款的50%预拨,按实结算。发生前款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规定的(一)、(二)、(三)、(五)项的,土地出让成本按成交总价款的60%安排,按实结算。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发生前款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规定的(一)、(二)、(三)、(四)、(五)项的,土地出让成本按成交总价款的80%安排。
  神农城项目、湘水湾项目在按原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3%的水利建设基金和10%教育基金;武广片区土地收入分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但城发集团除武广片区之外的控规土地,按前款规定降低8个百分点的成本返还比例。
  (三)经市政府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公益事业和重点招商项目,按规定的优惠政策比例和额度安排,总额不超过土地成交总价款的80%
  (四)土地储备中心控规土地成本按实结算,统一列支不超过30%城市建设支出成本,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其他通过土地储备中心挂牌出让的土地出让成本按实结算。
  (五)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含国投集团承续企业改制土地)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全额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安置支出。
  (六)采取土地成本按比例结算的项目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按实核算土地成本,并按照市级统一的土地出让成本列支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列支,并在申请成本拨付时提供宗地成本概算等成本核算资料。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或审计。不按实核算土地出让成本的,一经查实,按违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按公开的程序和超标准、范围等进行征地补偿的,超支部分从下一次土地出让成本中扣回。储备土地出让成本实行财政评审,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和标准支出。
  (七)为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国土部门要及时将土地收入解缴入库,财政部门要加快成本结算速度,按程序和政策规定,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成本。
   三、土地出让政策性专项资金计提
  (一)为确保各项计提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相关政策性专项资金计提规定,除企业改制土地出让项目外,其他所有项目统一按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后纯收入的78%提取政策性专项资金(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2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20%、国有土地收益基金5%、农土资金15%、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5%、水利建设基金3%、教育基金10%)。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计提基数为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二级市场补缴收入和储备中心存量地收购项目暂不计提。
   四、土地出让纯收益分配
  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和政策性专项资金计提后的纯收益,除属于园区控规土地出让纯收益继续安排到园区外,其他所有项目的纯收益由市级统筹安排。高新园区工业用地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其变性收入由市级统筹安排。
  商业用地项目“招拍挂”底价与成交价的差额部分为政府收益,所有实行土地成本包干办法的商业用地项目的土地成本按“招拍挂”底价为基数和规定比例拨付成本。招拍挂底价与成交价一致的,按成交总价款的10%提取土地增值收益,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通知相应调整。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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