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株发〔2010〕13号

  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装备、服饰、风电、变流及电子信息、钨钼铅锌精加工等特色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着力培育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装备、服饰等千亿产业集群,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市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园区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投融资主体,应进一步强化市场化运作,努力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直接投资园区开发建设。

  二、优先保证园区的用地指标,由园区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株洲市的统一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和开发,用地管理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减半收取。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并按基准地价的25%计算土地净收益。工业用地出让净收益扣除24%计提后返还园区。园区配套商住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园区规划总面积的30%。园区商住用地按土地出让价格的60%计算综合开发成本,即交即返。商住用地的各项规费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4%计提,计提后的余额,在土地出让金交齐后1个月内结算返还给园区。园区土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园区负责监管土地租赁、融资、抵押等土地运作事项。

  三、2010年至2012年,市财政依据现有财政体制,按各园区内企业所形成的工商税收地方所得额当年增长部分的10%,增加安排专项补助,支持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新区河西示范园按原政策执行)。

  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和园区发展规划的园区生产类建设项目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相应土地类别核准费用,除上缴中央、省级相关费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0%、墙改专项基金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5%)和白蚁预防费的成本费外,市级部分收费以先缴后返的方式,缴齐后1个月内返还园区统筹使用(其中墙改、散装水泥两项基金,由主管部门和园区根据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共同核定返退给项目业主),其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除工业性厂房项目外,其它项目原则上要求修建人防工程。

  五、重点主机企业与本地配套企业建立互惠互利的产业战略伙伴关系,市财政按重点主机企业当年新增本市配套零部件采购金额的适当比例奖励主机企业,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六、鼓励在园区内投资开发标准厂房,对标准厂房项目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标准厂房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建筑密度不低于40%。标准厂房免收白蚁防治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省收部分(配套用房除外)。自标准厂房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3年内对外出租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市财政按财力分享比例所得额的40%奖励给投资者,20%奖励给租赁者。标准厂房3年内首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市财政按财力分享比例所得额的40%奖励给投资者,20%奖励给购买者。标准厂房项目中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项目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

  七、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具备一定规模和技术含量。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项目投产3年后年纳税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可以供地,其他中小项目不单独供地,企业可租赁、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产3年后年纳税没有达到10万元/亩的,项目方应依入园协议按土地挂牌价补足园区给予的土地优惠价款。入园项目(含标准厂房项目)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的,取消所有优惠政策。

  八、实行园区新办项目代办服务制,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园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特事特办,限期办结。凡入驻园区的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九、积极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园区工作,并在住房、配偶工作安排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十、本意见适用于高新区河西示范园天台工业园、栗雨工业园、新马组团、清水塘循环经济工业园、轨道交通城、航空工业城、金山工业园、建宁开发区等园区,园区范围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县域园区由各县市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主题词:工业政策园区发展意见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2010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