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军民融合产业科技创新和结构升级,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军民融合产业领域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局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国防科工局负责项目管理;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及汇总、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军民两用核能、航空、航天、爆破器材、光电信息、特种材料、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精细化工、船舶等列入省军民融合优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

  (二)支持长沙航空工业园、株洲航空产业园、湖南航天科工城、长沙光电信息产业园、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长沙特种材料工业园、益阳轻型特种装备产业园、湘潭工程机械产业园、湘潭汽车产业园、平江工业园、望城卫星应用产业园等列入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平台建设;

  (三)军民两用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重点项目(不包括基建);

  (四)军工行业人才培训;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股权投资的方式,用于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15%。

  第八条无偿补助主要包括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参照《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14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注册且纳入军工行业统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发生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完善,领导班子得力,并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项目预期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的实施符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原则,既能确保军工能力建设,满足军品"高、精、尖"的要求,又能推动民用产品上档次;

  (六)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且能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较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查程序:

  (一)省国防科工局和省财政厅每年3月份之前根据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重点支持项目、条件等具体申报事项。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国防科工局和省财政厅行文上报,同时抄报所在地军民融合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其他单位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军民融合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国防科工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初资金预算和经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和现行资金拨付渠道,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拨付。中央在湘、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其他单位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资金指标文件1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实行定期报告、监督检查、竣工决算审计和重大项目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省国防科工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投产达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1-3年,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