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地发挥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经信委(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农办等部门参与,组成项目协调组,主要负责审议引导资金投向、协调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项目汇总、资金计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安排原则与支持领域范围

 

  第四条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任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优化、快速发展为主攻方向。

  (二)择优扶强。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科技引领。突出科技支撑作用,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强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注重实效。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拉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改和创新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领域范围:主要支持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包括:

  (一)重大技术研发攻关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市场培育项目。

  (四)平台建设项目。

  (五)人才支撑项目。

  (六)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七)有关奖励项目。

  (八)国家重点专项配套。

  (九)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对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单个项目300万元(不含)以上,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八条股权投资项目收益50%及股权投资退出时的本金由股权投资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省财政,继续用作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

  第九条支持标准:

  (一)项目贴息一般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进行核定,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

  (三)股权投资按有关规定操作。

  (四)风险补偿视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情况确定。

  (五)奖励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审查

 

  第十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查程序:

  1、每年初,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按照通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重点组织中央、省属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组织本辖区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3、项目申报工作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4、经专家论证评审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引导资金建议计划,会同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农办等部门进行审议。

  5、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部门会审后的引导资金计划建议,经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获奖证书、资质认证、诚信状况、风险投资合同等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计划,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共同下达。

  第十四条安排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资金500万元以上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下达,其中20%为项目竣工验收后再下达。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根据安排的数额一次下达。股权投资资金的下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的引导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后一年内,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经信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项目完工后,应提出申请,由省经信委(或委托市州)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设账进行核算。凡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