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国土资厅函〔2013〕674号),芦淞区土地储备中心顺利进入名录。
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开展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工作,对完成征收、收购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进行储备,并可以向金融机构贷款。
我中心入选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储备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以及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土地储备中心: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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